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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胶水的企业,Y公司是一家制鞋厂,D公司是一个销售企业,销售B公司的胶水给Y公司,王某是Y公司职员。
2005年5月原告Y公司向法院诉称:被告D公司向其销售的B公司的胶水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员工王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要求两被告承担检测费、鉴定费和医疗费。
王某自2001年起在原稿Y公司工作,2004年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为职业病(苯中毒),原告不服,向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花费卫生检测费6000元,鉴定书中称“尽管车间苯的检测浓度在国家标准以内,同工种9人血象检查未见异常,但是卫生中心检测到该工作车间的原材料胶水中含苯,故推断为职业病(苯中毒)。”
Y公司还不服,又向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花费鉴定费7000元,最终鉴定结果为“由于Y公司未能提供关于王某在该公司期间不接触苯的客观证明材料,经过综合分析,结论为职业病(苯中毒)。”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13000元,以及王某今后的医疗费。
在疾病中心2004年检测车间原材料含苯后1个多月,被告B公司也向同一疾病预防中心委托检验同样产品,结论是产品不含苯,并且在职业病鉴定前(2003)年B公司曾向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委托送样检验过该产品,为检测出该产品含苯,2005年B公司又向市分析测试中心送样检测,也没有发现产品含苯,同时2005年1月B公司该产品企业标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鉴于此,B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王某患职业病与产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公司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都是经过质量检验的合格产品,危害结果与产品没有因果关系。
思考问题:
1.本案定性为产品质量侵权是否合适?侵权的受害主体如何认定?
2.Y公司的重新鉴定费用和卫生检测费是否属于侵权损失范围?
3. 如果产品质量侵权成立,对于将来职业病产生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
4.在职业病鉴定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在到公司前有接触过有害物质的过错对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有何影响?(注:不能排除该员工曾经已有过接触苯的历史,到Y公司后发展成职业病的可能性。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则推定员工未曾有接触史。)
5.损害结果与产品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同工种9人血象检查未见异常”在因果关系上有何意义?
6.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依据疾病预防中心的职业病诊断书中的职业接触史中的一段描述“该公司所用原材料胶水中苯含量为……”,证据效力如何?被告委托检验的报告的证据效力如何?是否需要或者应当由哪方申请法院重新检测?法院应当如何判断该胶水中是否含苯?如何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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