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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众来信中,对短期用工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原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样的规定就把短期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钟点工的合法权利。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专门增加规定“其他用工形式”的内容,对钟点工的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
为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19万份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调整劳动合同法立法思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学术界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雇佣合同,也不同于劳务合同。如果把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混同起来,不利于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确,在现有的劳动法教科书中,把区分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作为重要的内容。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由于法律依据不同,所以产生了许许多多其他的不同之处。学术界在分析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的时候,把法律依据不同与其他不同并列起来,从而让人产生错觉,以为除了法律依据不同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许许多多的差异。事实上,正是由于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所以才产生了许多不同之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在劳动合同法中将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整合起来,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呢?
下岗职工为了谋生,转到别人家做钟点工,作为职工与企业有纠纷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作为钟点工与雇主产生纠纷则适用雇佣合同的规定,无论学术界怎样解释,都难以说服劳动者。为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不能删繁就简,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对所有的问题作出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规范劳动合同的基本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许多多跟劳务有关的合同关系,这些是纯粹的劳动合同法无法规范的。学术界希望制定一部纯粹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与其他有关劳务的规范区别开来,从情理上来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学术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则把复杂的问题予以简单化,通过精练和通俗的抽象表达,为公众创制普适的行为准则。
如果一个下岗职工从事同样的体力工作,只是由于用人单位之不同,而产生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他们来说这样的法律未免过于复杂了一些。当然,在劳务合同中,不存在用人单位的问题,因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出卖的是服务,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缴纳各种法定的保险,劳动者也难以享受各种劳保福利。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将所有这些问题考虑进去,制定统一的关于劳务方面的法律文件,既有利于规范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劳务关系,又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法律实施成本,立法机关又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只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劳动者的权利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上,而不是片面追求所谓的法律纯粹性,追求所谓劳动合同法的单一性,就应该将所有关于劳务方面的规定吸纳进去,制定关于劳动方面完整的合同规范。当然,这样的法律是否还能被称为劳动合同法,确实值得商榷。如果法律公布之后,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劳务纠纷问题,那么法律文件的名称重要吗?
因而,一些“学者思维”已成为法制进步、社会和谐的臃赘。检验这些“学者思维”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把他们的学术观点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加以检验。如果不能被多数人接受,那么,学者仍然有继续游戏的权利,但是,决不能让他们将一些莫名其妙的概念和词语塞进法律文件中。现在我们尤其要警惕法学界一些人通过“绑架”立法机关,将个人的学术观点变成公众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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