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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

编缉:法律网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数:关闭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尽管法律同时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近来,发现极少数公司通过不断延长招聘信息的有效期,以招用新员工替代即将转正的老员工,从而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有关权益。上海公共招聘网提醒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通过招“新人”换“旧人”,本质上还是玩着“试用期”陷阱的把戏。

    典型案例

    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期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家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来的求职者,用新招的“取而代之”,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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