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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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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从正面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见结婚),对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未作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中国凡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不具备婚姻成立要件的,所建立的婚姻应视为无效婚姻,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包括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前者为第三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特点是把妇女作为商品买卖,并将他人意志强加于婚姻当事人。后者又称不自由婚,是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有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见事实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况。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分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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