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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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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对此,同大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郑江宏向记者表示,以前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处理并不统一,这次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离婚时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郑律师表示,以前在房屋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较大的主要是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子。这次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往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对房改房价值及分配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一般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这次明确规定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是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结婚前买的房子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结婚后买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一方的除外。

住房补贴、公积金也是共同财产

郑律师表示,该解释还明确了婚姻法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内容,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等,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郑律师介绍说,夫妻一方名义的债务,该解释分两种情形进行规定:一,个人婚前债务,不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二,婚后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种情况可请求返还彩礼

据了解,该解释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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