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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法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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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队伍中,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法院院长的律师格外引人注目。当事人为求得胜诉,会通过各种关系寻求“院长律师”为其代理,或者“院长律师”以其他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合同。当事人不惜重金寻觅“院长律师”,原因何在?道理很简单,“院长律师”曾经掌握人民法院的权力,他可以左右所在法院的审判行为,聘请“院长律师”可以获得一个满意的承诺,即便代理律师连听证会或开庭都不用参加,也可以先于判决而得知其判决结果。这是无庸质疑的不正当竞争,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扰乱了司法秩序。“院长律师”所在人民法院各级审判人员都曾经是其下属,“院长律师”虽然退位了,但是凭着以往的上下级关系,特别是个人之间的感情关系,老院长要办的事不能不办,而且还要超常规办才算“够意思”,在这种关系下,司法原则会荡然无存。
二是加大整治司法腐败的难度。“院长律师”享受国家高级别待遇,同时又能利用以往的权力高额收取代理费,显然,在位时的权威仍然闪烁着“耀眼的余辉”。在这种情况下,收入低的现职权力者与奇高收入的已经退位的无权者,在各自经济利益相差极其悬殊的情况下,前者却要为后者做违反原则的事情,其心态如何?严重的不平衡心态将会成为“人情案”、“金钱案”的催化剂。
三是破坏社会文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创建一个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 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今天,“院长律师”现象仍然存在令人担忧,司法腐败会象“疫病”一样污染着整个社会,侵蚀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种现象好比美丽的“罂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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