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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应体现非诉讼业务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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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大律师大力开拓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关的业务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法律实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律师法》制定时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尚未充分显现,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此,律师法中关于律师的各方面的规定及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与规范,基本上是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特点为参照的。

    而现在,情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为经济和民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迅速发展,已成为与诉讼业务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在某此地区,已有超过诉讼业务的趋势)。而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在执业方式、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有一定的差别(公平正义与诚实信用)。律师法中对这一变化应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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