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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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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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