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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不适应形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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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观点

    《律师法》不适应形势发展

    代表们在议案中认为,《律师法》颁布实施近十年来,对推动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律师法》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地方也逐步显现出来。特别表现在《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权利保护性规范显得太薄弱,给律师的执业带来很多障碍和风险;对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的划分,使得律师协会难以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律师义务规定的太低,使得律师队伍的扩大与律师素质的提高难以统一。

    □代表议案

    16条修改建议呈交全国人大

    3月11日,该议案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了16条修改意见,其中针对律师“三难”问题,代表们认为目前律师“三难”问题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法不依,因此他们建议设立专门的违规惩戒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对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会见、阅卷、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惩戒。

    另外,议案中还就律师能不能做广告提出了建议。代表们认为,按照现在的律师协会的规范,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者其它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代表们认为,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对于律师广告一直没有进行明确的禁止。

    □相关链接

    16条建议部分摘录

    ●建议取缔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六部委规定》相矛盾或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如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法院批准等内部规定),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争论很多。律师事务所应当定位为中介性机构。从律师整个的改革过程来看,把律师事务所定位中介组织是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的。

    ●在律师事务所设定一个法定代表人制度是稳定发展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措施。将来修改《律师法》时应明确这一点。此外,《律师法》应规定合伙所和合作所成立监事会,由监事会制约它的法定代表人。

    ●从实践来看,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执业赔偿金,加入律师事务所这一条款。此外,对于律师执业过错责任赔偿问题,现行《律师法》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在修改《律师法》时应考虑加以具体化,也便于操作。

    据不完全统计,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有90%以上的律师都不能按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部分公诉机关通常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无法看到案件的全部材料;律师取证屡屡遭遇阻力。

    在执业律师中普遍存在的“三难”问题,引起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疆代表团部分代表的关注。三十多名代表已经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议案,这份由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除列举了修改原因之外,还详细地附上了16条修改意见。

    □职业现状

    一难:律师执业中会见犯罪嫌疑人难

    代表们认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最难的是在侦查阶段。基层公安机关为了破案需要,保护证据不流失,往往将侦查活动列入“国家机密”,以案件侦破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对抗公诉方时处于劣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掌控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很难接触到委托人。

    律师有时为了一个刑事案件的会见,十几次前往侦查机关,最终还是达不到会见目的。据不完全统计,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有90%以上的律师都不能按时安排会见。

    二难:律师执业中阅卷难

    代表们认为,阅卷难主要体现在法院受理之后。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公诉机关通常不向法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律师无法看到案件的全部材料。许多证据公诉机关往往只同意在开庭时当庭出示,而不是在开庭前移送法院,公诉机关这种“突然袭击”的方式使得律师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地位。

    三难:律师执业中取证难

    代表们认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这是人们信奉的规则,证据是保证律师诉讼业务正常开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事实上,当律师需要调取公共信息材料时却常遭遇阻力。

    另外还存在取证风险,例如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的变动性、随意性很大,即便他们接受了律师询问,在做了笔录形成证言后、庭审之前,往往还需要接受“核证”。而在“核证”时,证人“证言”很容易反复,而且由律师调查获取的证言在审查时,常被认定是律师诱使证人做出的。律师因为执业问题受到审查的原因,有三分之二是因为取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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