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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准许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提出执行异议是有条件的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秘须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当事人因不服判快对执行有意见,也不构成执行异议。(2)案外人的意见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如果认为执行的财产不归其所有,对执行员的工作有意见,不构成执行异议。(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如果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再主张权利,就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而只能作为申诉处理。
[案情]执行员根据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查封被告范某的房屋和家具。这时,范某的前妻刘某提出,她与范某离婚时,此房作为共同财产正租给别人居住,没有进行分割。所以她对此房屋有一半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称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询问案外人、当事人,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等方式认真进行审查,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确属无理,原执行文书正确无误,那么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确有道理,原执行文书可能有错误,执行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凡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该法院作出的,院长可以指令原承办合议庭进行审查,或者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需要进行再审的,则应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凡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或者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执行员在报请院长批准后,应当发出函件,请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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