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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转让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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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案外人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辽河油田)与东北经济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经济公司)因联营纠纷和拖欠货款纠纷诉至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同年3月28日,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1993)经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北经济公司将拖欠辽河油田的油款743.4万元转为股金,加上辽河油田根据联营分利转作股金的1410.6万元,东北经济公司共为辽河油田转股金计2154万元。

同日,辽河油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审计所(以下简称石油审计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同日,辽河油田、东北经济公司、石油审计所三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书(执行和解)》。

次日,石油审计所与东北经济公司签订《关于合资继续建设、经营野马乐园协议书》。同年5月27日,辽河油田书面通知石油审计所,其购买辽河油田在东北经济公司的股金已全部付清。

1994年9月10日,石油审计所(甲方)和雅风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同年9月24日,雅风公司将2600万元汇至石油审计所账户。

自1993年起,因后续资金不足,野马乐园工程停工。1994年10月,施工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因东北经济公司拖欠工程款,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3月14日,该院判决东北经济公司偿付中建八局工程款及利息等经济损失2258余万元。

同年6月2日,中建八局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野马乐园房地产予以拍卖。

该房地产项目评估价为3050万元,因在公告期内无人竞买,案外人辽宁盛宝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拍卖底价2800万元购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中2400万元执行给了中建八局。因野马乐园被强制执行,致使石油审计所未能取得其与辽河油田协议约定转让的股权,更没有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最终本案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内容未能实现。

2001年1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200116号批复,石油审计所保留为中石油集团的事业单位,名称变更为石油审计中心。

1996年7月26日,雅风公司因支付2600万元费用后,未能获得野马乐园相应股权,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石油审计中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判令石油审计中心和中石油集团返还2600万元购股款和赔偿利息损失1100万元。

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石油审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雅风公司本金2600万元;(二)中石油集团对石油审计所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380010元,由石油审计所负担。

雅风公司、石油审计中心和中石油集团均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以及一审诉讼费用承担部分;(二)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辽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中国石油审计服务中心返还占用大连雅风集团公司购买股权价款利息(自1994年9月24日起至终审判决之日止,以2600万元本金按人民银行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10元,由中国石油审计服务中心承担。

评析

第一,从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表示、本案协议内容以及协议内容的来源等分析和判断,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的是股权。石油审计所和雅风公司签订协议名称即为股权转让,约定的内容是石油审计所将其在野马乐园价值2154万元股权作价为2600万元转让给雅风公司。

而该协议约定转让的股权及其确认文件,又来源于石油审计所与辽河油田《股份转让协议书》以及其与东北经济公司签订《关于合资继续建设、经营野马乐园协议书》。根据这两份协议,辽河油田将其在东北经济公司的股金2154万元作价2600万元转让给石油审计所,并由石油审计所继续承担股东的投资义务。

辽河油田在东北经济公司的2154万元股金,又是依据辽河油田中级法院(1993)经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而来,具体是东北经济公司将拖欠辽河油田的油款743.4万元转为股金,加上辽河油田应据联营协议分利转作股金的1410.6万元,以债转股的形式确认由东北经济公司为辽河油田转股2154万元。

第二,根据股权与债权性质区别,决定了本案转让的不是债权。股权属于物权范畴,是依据股东身份而获得的权益,是公司内部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

它不仅包括股东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还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和在出资范围内承担风险的义务。债权是根据协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益。债权人不能根据债权直接参与债务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所有、收益等权利,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配合和债务履行。

只有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债权才可以转为股权。本案石油审计所上诉称,其与雅风公司转让的是债权,与东北经济公司在野马乐园的投资、辽河油田与东北经济公司债转股的完成和确认、石油审计所与辽河油田的股权转让以及本案雅风公司与石油审计所的股权转让行为等一系列事实相悖。

石油审计所与东北经济公司签订《关于合资继续建设、经营野马乐园协议书》,实质是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权利和义务,这表明石油审计所从辽河油田购买的是东北经济公司在野马乐园的股份。

第三,股权与债权转让的条件、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须在公司章程上予以明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虽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也必须经过要式行为方能认定转让行为完成。

其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如果是记名股票,则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当事人,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虽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本案如购买的是债权,只需要债务人履行其偿还的义务,而根本不需要在没有知道债权能否实现的前提下,约定继续向债务人投资;如购买的是股权,因新进入的投资人是股东身份,则完全可以约定继续投资。

综上,本案协议转让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即石油公司审计所购买辽河油田原投入东北经济公司价值2154万元人民币的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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