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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激励、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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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久以来,我国的股权激励计划因为实缴资本制和禁止公司购买自己的股票而不能得到确实的推进,这一制度障碍已然成为股权激励制度的桎梏。

  本次修改吸收了许多企业和学者的意见,规定公司基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目的的,可以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为股权激励制度的推行打开通道。新《公司法》同时还规定,此种情况下,公司购买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曾几何时,关于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实务界争论得不可开交。原《公司法》关于禁止董事为股东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模糊表述,到底是限制董事的个人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董事会甚至是公司的行为能力呢?

  本次修改后,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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