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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加强了实施公司有限责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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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但在现实的商业运用中,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这主要体现在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会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中小股东乃至社会公共利益,英美国家法院在这些情况下一般会拒绝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要求有违法行为的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或者直索责任。

  这就是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ion)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揭破公司面纱”(Veil-Piercing)原则是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例证。作为有限责任的例外,揭破公司面纱原则在英美普通法中是由法院创设的一个制度,它是判例而非成文法的方式出现。但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法院在实践中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并不轻易援用。因此,与其“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法院对滥用有限责任者的惩罚,不如说是对滥用者的威慑。

  新通过的《公司法》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在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个人责任,为更全面地落实公司的有限责任找出了新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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