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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问题多多 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也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草案目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太长时间劳动者就能胜任,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建议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人反映,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有的用人单位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挣不到什么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
有人反映,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利用各种借口拒付工资。为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加班现象非常普遍。为此,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平时加班和节假日期间加班的工资报酬。
还有人提出,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与工资相关的社会保险也是众多劳动者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表示,社会保险应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草案目前有关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没有包括社会保险,因此建议将社会保险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 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认为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表示,劳动者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就理应为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
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征求意见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则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都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有人认为该规定与草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时间越长经济补偿越少,对老职工非常不利,建议删去这一规定。也有人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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