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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不应一年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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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劳务派遣是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目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对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促进就业、提高生产效率具有积极意义。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关系不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条件、与用人单位的义务分担、监督管理等内容。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必要的。但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情况在探索中,这一规定强制派遣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不一定对劳动者有利,也可能对劳务派遣各方产生消极影响。建议草案对此暂不作规定。

  规定: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用人单位继续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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