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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违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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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警惕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的不平等条款。

    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4日发布的7月份消费者投诉分析显示,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主要集中在四类投诉中:一是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的投诉;二是对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投诉;三是对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的投诉;四是对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的投诉。

    从投诉总体情况来看,这四个领域格式合同使用率较高,因此出现的问题也较多:

    一是合同制订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二是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

    三是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减轻自己的义务。

    四是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五是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例如在许多商店的店堂告示中,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业对此享有最终解释权”。此条款的设立违反了《合同法》,实际是为合同拟定方免责的行为。

    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主任贾英池说,鉴于目前消保维权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建议消费者要加强对格式合同及相应条款的把握,并且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要在补充条款中得到明确。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规范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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