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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深圳市中院以“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稳定”为理由,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于2004年7月26日在自己的帐户上存入9万元的行为,可以表明其当时“确有履行将9万元存入银行指定的监管帐户义务的诚意与能力”。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11月1日(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前)一年多的时间内,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催促过魏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通知魏某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没有办理涉案房产的提前还清按揭贷款、抵押注销登记等手续,使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具有过错。
案情回放
“官司打完,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昨天,张阿姨向记者讲述了由卖房引发的官司。
催款无望要求终止合同
2004年5月,张阿姨替女儿和魏某签订了一份卖房协议,将丰泽湖山庄装修好的房子以49万的价钱卖给魏某,协议中提出,魏某付定金两万元后就可以使用该房子;正式过户,魏某还需付47万。签完协议后,魏某及妻子就搬进了张阿姨的房子。
7月9日,魏某付给张阿姨3万块钱做为首期房款。但此后张阿姨多次打电话、上门催款,魏某始终一拖再拖。到了2005年11月,张阿姨看到催款无望,就要求魏某搬出自己的房子。魏某不肯,张阿姨通过律师下函强行要求终止合同。
坚持合同有效提起诉讼
收到律师函的魏某感到“受了欺骗”,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与张阿姨的女儿“直接联系”。张阿姨拿出委托书告诉魏某,自己可以代表女儿对此房进行买卖。魏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双方须如约履行合同,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合同中规定楼价49万元,至起诉之日已付供楼款43万元,如今仍在继续“供楼”。
张阿姨在答辩中称,魏某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多次催告,依然迟迟延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自己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认为魏某构成违约
魏某对于当初没有按约定,在指定银行办理银行监管事宜的解释是:张阿姨的女儿一直没有出面和他签转署监管协议,使得二成首期款未能成功施行银行监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魏某夫妻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在2004年7月20日将房屋总价款的二成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交由银行监管,已经构成违约,张阿姨有权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魏某向张阿姨讨要违约金2万的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魏某不服,向深圳市中院上诉,诉状中魏某仍以“当初无法联系到房主”为由,将未能办理银行监管业务指为对方责任。诉状中称,自己一直积极按约定履行义务。银行监管手续未能按期办理,是由于对方恶意不履行协议所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是因房价上涨,对方主观上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因而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银行办理银行监管手续,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不知所踪,导致自己客观上无法办理银行监管手续。
最后,深圳市中院以“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稳定”为理由,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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