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案件后,市消费者委员会立即展开调查。“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家收到定金后,没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商家应双倍退还买主定金。”市消费者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纠纷将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顾问团的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律师表示,孟女士要求商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3月23日,市民孟女士拿着投诉书和一沓票据来到市消费者委员会,称商家违约,要为自己讨回350元的定金。
2005年8月14日,孟女士在市区某电器商店看中一套家电,但由于部分电器未到货,孟女士应商家要求交了350元定金,商家为孟女士出具了“今收到孟某交来定金350元,定购某某家电”的收据,经办人在收据上签名并盖章,商家承诺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交货。
2005年12月31日,孟女士带着钱到电器商店准备提货,却被告知货还没到,要再等一段时间。“因为孩子赶着结婚用,所以我就在其他商家购买了电器。”孟女士说,“因为商家在约定时间没有交货,已经违约。我要求对方退还我350元定金,却被对方拒绝。”为此,孟女士非常气愤,多次与商家交涉,两年时间过去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孟女士决定,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