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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开发商不得利用合同加重业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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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开发商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雷宇宁律师认为,开发商以杨女士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手续为由解除售房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

    他认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利用合同加重业主责任并排除业主权利,否则,条款无效;其次,办理房产证系业主的权利,既然是业主个人权利,业主当然可以自行决定何时办理,是自己办还是委托开发商办。虽然现行通常的做法是由开发商办理,但在法律属性上系代办性质,即业主委托开发商为其代办房产证。开发商可以以此拒绝代办,但绝无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月25日,西安市的杨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因她带领业主维权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物业公司不但停了水电,而且开发商还要求她退房。开发商称,要求其退房是按照当初合同的约定。

    开发商:业主维权要走正当的法律途径

    开发商方面一位负责人表示,小区内的800多户业主都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唯有杨女士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并且杨女士是按揭贷款买的房,现在,因为她一个人不办理房产证,致使小区在银行的400多万按揭保证金无法返还给房产公司,所以,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她发了《收房通知书》。根据《购房合同》附件四的约定:“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要求办理房产证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须按通知要求办理房产证手续,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杨女士买房毕竟不容易,所以一直没有执行合同约定。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致使交房延迟了一段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当时已经向该业主补偿了逾期交房违约金1998元;办房产证测量面积是房产部门专业的测量结果;同时根据西安市仲裁委西仲裁字(2006)第84号裁决书认定,开发商并无不妥之处。

    对于停水停电一事,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称,他们物业是完全依照业主的授权做的。该负责人称,虽然杨女士交了房子首付款,但房子没有过户,直至现在房产证上的户主依然是开发商的名字。依照法律,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谁就是业主,他们物业就对谁负责。

    业主:因维权遭到开发商“打击”

    2004年12月21日,杨女士在西安市北 郊购买了一套价值21万元的商品房,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5月31日交房,并对房屋的基本情况、交房期限、基础设施、装饰、设备标准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该开发商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05年9月5日。

    交房后,她发现开发商不但逾期交房,而且家里的墙体出现了大的裂缝,不规则的裂缝从地面一直延伸到大梁;另外,购买时,74平方米的房子,如今办理房产证时却一下子多出了2平方米;因延期交房等问题,她被小区众业主推选为业主代表,与房地产商进行协商。因带领业主维权,该小区的物业竟然从2006年8月15日至今将她房子的水电全停了,而开发商以她违反购房合同,两次下发《收房通知书》,要求她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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