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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围堵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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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双管齐下” 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审判法官认为,大多数法官对民事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是否能采取自力救济措施,采取了否定的认识态度。在此认识基础上,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减少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非司法救济措施的行为,也多持否定的态度。

  在本案中,再审判决突破了审判实务中大多数法官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当事人寻求救济方式的认识范围,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认为该条法律规定的合同守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除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外,守约方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应受法律保护。

  面对欠债不还,治病出问题等自身权益受损的纠纷时,一些公司及个人采取围堵大门等过激行为。然而,在通常情况下,此举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前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示范案例。由于债主在围堵大门的同时,也积极寻找司法解决。锦江区人民法院两审此案后,最终判决债主“双管齐下”的做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悉,这是成都法院首次对类似纠纷作出判决,对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案情回放

  拖欠货款围堵大门

  据查,2005年6月20日,成都小金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金牛公司)和华侨新苑彩印包装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苑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新苑公司为小金牛公司加工制作生产产品所需的彩印包装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货款纠纷,多次协商未果。

  去年7月6日,新苑公司的数名工人以小金牛欠其货款拒不支付为由,围堵了小金牛仓库大门,直到警察闻讯赶到现场,才暂时平息了双方矛盾。事后,小金牛公司以新苑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至锦江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8258元。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双方发生的货款纠纷,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新苑公司数名工人围堵小金牛仓库大门致使车辆进出受到阻碍,给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法院判决新苑公司赔偿小金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申请再审

  撤销之前判决

  宣判后,新苑公司申请再审。其理由是当时他们并非一味地蛮干,同时还在积极寻找司法解决。于是,锦江区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

  法院再审后发现,在本案中,新苑公司在讨债过程中,发现小金牛公司正在搬运生产设备,以为小金牛公司要转移财产规避债务。于是,新苑公司在向小金牛公司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接受申请法院还未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前,其员工采取封堵小金牛公司厂门的方式阻止其将生产设备转运出厂的行为,属于合同守约方在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后所采取的减少利益损失的行为。

  据此,锦江区法院认为原审没有正确认定新苑公司采取防损行为的性质。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决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先前判决;并驳回小金牛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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