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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未作约定 押金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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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15日电    6月13日下午16时30分,西宁市石坡街社区的两名女士因租房合同问题而发生了争执。

    2005年3月,从外地来西宁做生意的刘女士在石坡街以每月900元的房租租了一间门面房,并与房主(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写明每3个月付一次房租,并事先缴纳1000元的押金,合同期满后,如果房屋未受任何损坏,甲方须将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3个月后,刘女士感到此处地形偏僻,生意不太景气,于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1000元的押金。但由于当时双方签合同时并未写明租房期未满的情况下,押金是否如数退还的问题。房主便以租房合同期未满为理由加以拒绝。刘女士又提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有失误,应各承担一半,房主只要退还一半的押金即可的要求,又遭甲方拒绝,于是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宁永兴法律服务所的李丽君主任,据李主任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租赁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退房及押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退付1000元押金的要求。来源:西海商报 作者:王海莲 李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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