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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闻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方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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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述杰认为,依据《合同法》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应该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事中,托运人京和米业将货物交给“祥龙快运”,承运方“祥龙快运”在清点、签收待运货物后,就“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若没有法定免除承担责任情形的,“祥龙快运”应当对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3200公斤大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途中,3200公斤大米不翼而飞,这责任由谁承担?昨日,有关律师认为,承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4日,湖北日报刊发《3200公斤大米哪儿去了》,报道京和米业委托“祥龙快运”将2400件大米由江岸西站货场运至广东樟木头站,结果到站验货只有2272件,且施封无效。目前,尚无人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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