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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租赁关系可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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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与吴某某等21个经营户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租期,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各方的租期可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的诉请。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1日上午,闽侯县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在县公安局、青口镇政府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下,组织近百人的执行队伍,集中对青口镇市场内21户经营者临时搭盖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与吴某某等21个在青口市场内开店的经营户之间,原先存在着事实上的租赁关系。2003年,有关部门要求农贸市场要改建成超市,为此,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吴某某等人,搬离租赁场地、拆除临时搭盖的建筑物,并缴纳租金。但吴某某等人对此置之不理,双方形成纠纷。

  2004年12月,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将21个经营户告上闽侯县法院。

  判决生效后,闽侯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05年10月17日向闽侯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承租户不同意自行拆除。2月1日早上,近百人的执行队伍集合在青口镇市场内,对临时搭盖物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执行过程较为顺利,只有一名经营者起哄闹事。执行法官和公安干警当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并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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