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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不准自带酒水”,已是霸道有年。窃以为,店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都有规定,只不过没有具体到 “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这句话罢了。就这样,老实的中国消费者,就长时间地被侵犯着,被强迫着。
年前,温州餐饮业竟有二十三家酒店搞了一个“谢绝自带酒水”同盟,但在当地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的干涉下,有的已退出,有的已撤去提示牌,有的已调低酒水价格了。人们希望有更多餐饮业能效法,消费者也应当理直气壮起来。
作为一级组织,京津沪渝四地消协已于今年一月十日发表联合声明,强烈抵制酒家的这种非法行为。因而可以说,倘若双方为此有争议,消费者必然会得到有关组织的支持。
那日我和友人在一酒家小酌,因二人均不善饮,只要了一瓶三得利啤酒,可价格竟比外面贵了近一倍。因是待客,金额也不大,也就认了。行将离去时,那边有几位客人在和店家争执,就是为了酒价问题。客人说:“一瓶‘石库门’,超市是二十七点五元,你这里怎么是四十八元?一瓶‘王朝’,超市是二十六点五元,你怎么贵到四十八点五元?怎么可以乱提价!”
这样的高价酒,并非仅此一家,而且又非止上海一地。据京津沪渝称,餐饮业提供的酒水,价格最高的是市场价的四倍,轻而易举地牟取了暴利。店家的理由有二:一是“愿者上钩”;二是他有“解释权”。试问,只要“愿意”,你就可以漫天要价吗?你的“解释权”又是谁给的呢?你知道不知道“自主选择商品”和“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这是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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