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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房阳台却诱导消费,违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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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坚持没骗 只认工作失误

  对李先生的投诉,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峰对记者说,“我们不是有意欺骗李先生,确实是由于有关人员的工作失误才导致这一事件发生。因为在接到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后,我们就立即进行了核实,确认属实后也对此予以承认,并同意接受李先生的退房请求,所以从公司的本意上说,并非隐瞒事实,有意欺骗李先生,所以只能是‘工作失误’。”

  同时,刘峰还表示,公司后来曾查看了施工平面图纸,其图纸也是选用带主人房阳台户型。刘峰估计所有的宣传彩页和合同也都是以此为参照,没有考虑到顶层的特殊性,于是出现了错误,而这种错误,销售人员是无法发现,所以销售人员不存在有意欺骗行为。

  而对于李先生提出:他曾多次向公司销售人员要求确认该套房是否带主人房阳台,都得到了确认,并且签合同时也进行确认。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失误”?

  刘峰则向记者解释道,“根据深圳市的预售商品房规定,只要在建楼盘达到三分之二的高度就可以开始预售,而李先生所认购的这套房是顶层,在预售时该楼还没有封顶,没有办法看到顶层的结构,并且在李先生认购的这栋楼,同样户型都是带主人房阳台,但由于李先生这套房是在顶层,属于特殊情况,出于美观考虑没有设计主人房阳台”。

  刘峰也承认,这件事的发生也有可能是销售人员偷懒,没有去询问有关人员或实地查看,只是参照了同样户型的房子,最终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但不管怎么说,这些都只能算是工作失误,而不是有意欺骗李先生,所以我们愿意在此基础上同李先生商讨如何解决问题,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是按欺骗性质来赔偿。”刘峰再次向记者表明了立场。

  不过,刘峰也表示,最终还是要双方协商才能达成一个让公司和李先生都能接受的结果,但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李先生买房遭遇怪事,双方名有说法……

  “购房时多次承诺‘主人房带阳台’,并且合同中也有约定,但实际上没有,开发商还拒绝承认此行为是欺骗,并狡辩成‘工作失误’”,深圳市民李先生3月14日向记者讲述自己在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遭遇。那么,到底是“欺骗”?还是“工作失误”?

  明明说有阳台 交钱之后没了

  据李先生介绍,2006年9月,他接到了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派发的宣传彩页,了解到该公司开发的翰盛花园项目正在预售,并且宣传彩页上标明该项目的1栋单数层是带主人房阳台设计的户型,他觉得不错,便去了该项目的售楼处观看样板房。在该公司的售楼处,李先生看到其展示的样板房也显示该套房带主人房阳台。在得到销售人员承诺“1栋单数层是带主人房阳台设计的户型”后,便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书》,交了5万元定金。

  “2006年10月10日,我们又与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在签合同时,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又再次说明我们购买的1栋25A房是带主人房阳台的。同时,在该合同第30页的附图5‘分户平面图’,也明确标明该套房是带主人房阳台”,李先生说,于是,他便同该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43.0042万元。

  然而,就在李先生准备高高兴兴地去办理银行按揭时,李先生却发现自己购买该套房没有带主人房阳台。据李先生介绍,随后他就找到当时给自己作介绍的售楼员要求确认。此时,该售楼员却告知他,他所购买的这套房不带主人房阳台。“我们当时就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李先生对记者说。

  李先生告诉记者,为了证实该户型究竟是否带主人房阳台,他还去了规则局了解情况,经过核实,他所购买的这套房产在设计时就没有主人房阳台。

  多次交涉未果 只好告上法庭

  在得到规划局的确认后,李先生便找到了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指出:“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明知该套房不带主人房阳台,却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这一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购买,甚至在合同也注明该套房带主人房阳台,以诱使我们与其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所以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该公司明显违反《合同法》,涉嫌合同欺诈。”有鉴于此,李先生要求同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解除购房预售合同,退回已付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然而,据李先生介绍,他多次找该公司要求协调解决,该公司相关人员却只答应解除合同,退回房款,而对于他提出的赔偿请求,却以该纠纷“只是工作失误”为由予以拒绝,只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没有给出明确的补偿金额。同时,还一而再再而三以“领导忙”、“正在开会研究”等原因拖延时间,拒绝就此事进行当面商谈。

  “无奈之下,我便于2006年12月将深圳市南山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合同无效,并解除合同退回房款48.0042万元(含定金5万元);给予赔偿损失157042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贷款)计赔利息;支付诉讼费等。”李先生说。

  目前,此事仍在协调中,双方并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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