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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异夫妻孩子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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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莹认为,甄一然在没有与自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孩子的名字,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而甄一然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变更孩子的名字。

《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的父母都有权给孩子起名。但两人意见相左时,该听谁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孩子出生后,因其是未成年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决定和变更,由其父母依据监护权(亲权)代为行使。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也体现对孩子姓氏决定的平等权。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名字,实质上是单方对共同意愿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

玄武区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异后,因单方更改孩子姓名引发的官司。孩子意见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据悉,自去年以来,我市法院已审理9件此类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12年前,甄一然和管莹结婚,生下一子取名管宁。后因感情出现裂痕,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管宁由甄一然抚养,管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5岁的管宁入托前,甄一然到公安机关将儿子的名字变更为甄子玉。得知跟自己姓的儿子被前夫改了姓名,管莹拒付每月150元抚养费。她表示,只要将儿子的姓名重新改叫管宁,她就给钱。

双方争执不下,今年4月,甄一然将管莹告上法院,讨要儿子的抚养费。管莹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将儿子姓名重新变更为管宁。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抚养费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管莹同意继续按月支付并补足拖欠款。但双方在孩子姓名变更上依然分歧较大。

法院同时认为,10岁的甄子玉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了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他的意见可用于本案参考。

最终,法院参考甄子玉意见,判令管莹支付抚养费,驳回管莹要求将甄子玉改名为管宁的诉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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