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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个谴责意味夸张的法学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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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的出现,是我国婚姻制度不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产物,是为了厘清由此造成的刑法与民法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然而,“同居”作为现代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和民众应当对个人的意愿予以充分的尊重、乃至适度保护。非法的“非法同居”该关门打烊了,不只是在法律层面,更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毕竟,法的边界是惩恶,而不是疑善。

  韩德云代表的建议可能更是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度给我们的法治理念进行了一次纠偏。法理而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为私法范畴,比照“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基本法治精神,加上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达,对他人对社会无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若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应当充当“千手观音”。事实上,“非法同居”在我国成文法上早就寿终正寝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说“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而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又重申:“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了,法律抽身而出。

  遗憾的是,我们在归置社会生活时,“非法同居”依然频仍地活跃在各种官方话语和民意舞台上。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原本法律的过度干涉后又羞答答地改正错误,无法消弭其遗留的社会影响,因此,“非法同居”这个原本不规范、现今已然“非法”的概念还根植在我们的观念中,并以此非正义的底线来裁量“同居”事实的正义性;二是“公权”对“私权”凌越的惯性,“单位组织”经常以超道德的面目插手私权的空间,形而下的表现就是将普通公民的“男女关系”与工作、与社会资源配置无限关联,在这种潜规则下,我们对“非法同居”的舆论审判抱有群体性的诡异趣味。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同居”就如同“非法走路”一样,是个谴责意味夸张的法学悖论。同居就是同居,何来非法一说?遗憾的是“非法同居”的概念偏偏发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明文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于是这个“非法同居”就成了彼时的流行语、成了带有法制魔力的道德大棒,于是几乎所有婚姻规则外的“男女关系”都被社会以“非法同居”的试纸去考量去评判。此前,某些大学还不约而同地出台了“新校规”,给“非法同居”列出了颇具震撼力的罚单。这种因袭古典法律“道德立法”的惯性,在归置现代生活时,越发面目可憎起来,就譬如一个卫道士用纲常伦理称量起现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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