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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陈先生的股票收入符合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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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助理员马艳华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合法财产都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包括工资收入、股票收入、稿费、赠与的财产等。

  婚姻法也规定,法定财产制以外,国家也不限制当事人对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夫妻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来明确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但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只有书面约定,发生争议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口头约定是没有法定效力的。

  因此,陈先生由于没有与女方签订书面协议,女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陈先生的股票收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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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和妻子小黄都在外企工作。两年前二人结婚时口头约定,婚前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也归个人所有,生活所需费用以及购买的大件商品实行AA制,双方各自负担一半费用。两年以来,双方按照这个约定执行,一直没有异议。

  上个月,俩人大吵了一架,小黄提出离婚,陈先生一气之下就同意了。小黄提出对陈先生的20多万元股票进行分割。陈先生说,他当初是拿自己的10万元去炒股的,现在股票账号里的20多万都是自己赚的,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小黄反驳说,当时约定的婚后自有财产只限于工资所得,并不包括股票收入,况且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只是口头的,并没有书面协议,所以不要求分割工资收入而只提出分割股票收入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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