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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心医院了解到的信息

编缉:法律网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数:关闭

据介绍,2007年7月15日9时25分许,山东省新泰市鲁J—34423号客车沿国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526.487公里处,因雨天(经勘查,降雨量为24毫米)行驶偏左,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济南市鲁A-46567号客车相撞。事故造成鲁A-46567号客车乘员傅雪琴(女,1955年生人,台湾苗栗县太湖乡义和村人)死亡,鲁J-34423号客车乘员张青(女,20岁,新泰市人)抢救无效死亡,另有包括台胞在内的32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

另据消息,在车祸中遇难的台胞傅雪琴的遗体现存放于长清殡仪馆,将等其亲属到来再做进一步沟通协商。

记者从济南市中心医院了解到,在7月15日于济南长清境内104国道发生的车祸中受伤并在该院住院治疗的台胞,截至今天中午12点,伤者生命体征稳定,病情平稳。在得知亲属车祸之后,已有一名台胞亲属于昨晚赶至济南,据悉今天还将有10余名台胞亲属陆续赶到。

据济南市中心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昨晚八时,中心医院共接收15名伤员,其中需住院者7人,另外8人仅为表皮擦伤留院观察。目前,仍在住院治疗的包括1名济南导游与6名台胞,其中3名台胞由于颅脑损伤、交叉性骨折等原因伤势较重。住院治疗的伤者生命体征稳定,伤情平稳。但是,由于颅脑损伤有可能出现病情反复,现在仍需要进一步观察治疗。

据济南市交警支队肇事处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在济南市长清辖区国道104线发生的造成2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得到初步认定,山东省新泰市客车司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5条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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