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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已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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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记者吴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时说,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常委会4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杨景宇还就该草案提出了11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原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维护行人的安全,应当增加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的内容。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原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些地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应当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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