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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中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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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与抵押权、质押权享有同等优先权的特别优先原则,为使交易当事人在设定担保时能够了解相对人的欠税情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新税收征管法除了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公告外,还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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