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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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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高票获得通过,并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税收征管法》此次已经是第二次修改,与1995年的第一次修改相比,这次修改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力度上,都有重大突破。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原征管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有人评论说,8年间两次修改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这件事本身就已证明今日中国的社会变革是何等剧烈,经济发展何等迅猛。

回顾过去,《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增强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促进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税收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税收处于利益分配的交叉点,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实中,原税收征管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

对于为什么要修订《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从宏观方面来讲,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征管法立法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征管法确实有些不适应,也没有反映出这种经济基础的深刻变化。从微观方面来说,1994年以来,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分设了国、地两套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征管法需要从法律上反映、明确、巩固这些改革成果。”

原法在执法中的诸多无奈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重要依据。毋庸讳言,制定于1992年的征管法本身难免要受其产生背景的局限,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突出——税源管理覆盖不全,监控不力,导致税源失控,税收大量流失;对欠税的处理偏轻,致使欠税陋习屡禁不止,税法的严肃性受到冲击;征管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太原则、太笼统,造成实际操作因理解不一致而形成执法不统一、不严肃;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法律应对措施,造成执法被动;部门行政协税不力,难以形成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的合力,如此种种。

以税务登记为例,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覆盖面窄,漏登现象非常普遍,并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底,全国工商登记户是税务登记户的2.4倍;1998年扩大为2.59倍;1999年则变成了3.03倍。这种倍数的扩大,原因很复杂,但也意味着不少的纳税人还没有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国家税款流失之巨。

再比如,目前许多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纳税,而原征管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没有规定企业实施破产、兼并、承包、转让要事先通知税务机关,没有规定纳税义务的承继问题,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对26个省市自治区的调查,在2875户破产企业中,只有5%企业的欠税全部清回,15%企业的欠税部分清回,而多达80%企业的欠税全部流失。在企业的分立、合并、转让等改制重组中,这种现象同样普遍,税收保全形同虚设。

还有,原征管法第62条和细则第86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认为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处罚时,必须按照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程序执法。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如此一来,很多接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人发现,要想不被罚,最好的办法就是三十六计走为上。据有的税务稽查部门反映,在他们确定的稽查对象中,每年都会跑掉1/3。

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在原征管法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原征管法中,对纳税人的义务、责任强调过多,虽然有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但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与他们应享受的权利并不平等。在目前税收执法水平还不尽理想的情况下,经常有纳税人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现象发生。

时势变,法亦变。外部的大环境与自身的不完善,使征管法的修订成为了必然。就如一个税务干部所言:税制改革好几年了,年年搞征管改革,没有理由不改征管法。

自1996年下半年起,有关部门即开始着手进行征管法修订的调研工作。经过几年的调研与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征管法修订草案。2000年7月2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常委们的四次审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终获通过。据统计,这次修改涉及的条款达9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而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

新征管法在内容上的突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谈道,此次修订税收征管法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在内容上取得了以下突破:

一是立法思想的转变。新征管法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强调了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同时,把税收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是完善了税收执法手段。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完善了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制度,规定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可以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建立和完善了改制企业的税款清缴制度,明确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加大了对欠税的清缴力度。

三是强化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建设。根据“科技加管理”的精神,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以及税控装置的运用有了法律保障,为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新征管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等。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征管法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五是突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增加了责任条款。

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有了一部更加规范、完善的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相信新征管法一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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