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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编缉:法律网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数:关闭

    与原《税收征管法》比较,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三条颇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是对于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三项违规行为的处罚取消了原设定的限制条件;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三项违规行为,原《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实施处罚。

    新《税收征管法》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的限制条件,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解决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管理上的被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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