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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增加了拒绝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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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旧税收征管法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员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在此基础上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除了要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和通知书要同时出示,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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