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网:弘扬法律正义, 上海资深大律师在线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公司法 婚姻法 劳动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频道:公司律师 | 劳动律师 | 合同律师 | 刑事辩护 |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交通律师 | 税收法律 | 保险证券

法治:海商海事 | 专利商标 | 法律文书 | 律师文书 | 合同范本 | 离婚程序 | 律师加盟 | 律师法律 | 法律咨询
 
上海法律网 >>文章正文:            点击进入在线法律咨询>>24H律师值班

海商法 第三章 船员

编缉:法律网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数:关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商链接
    最新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商标法全文(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推荐文章 商标法实施条例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八章 附则
    推荐文章 商标法 第五章 商标评审
    推荐文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推荐文章 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关于我们 | 律师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VIP会员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 - 2020 www.world-g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45958号